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蓝星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业刚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至2026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董业刚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星钢结构有限公司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董业刚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