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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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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枣庄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程美霞、田永铸、刘秀荣、田芮诉枣庄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331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原政务服务中心128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33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程美霞、田永铸、刘秀荣、田芮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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