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永正集团东联汽车城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若辰与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永正集团东联汽车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21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申请人董若辰在2020年12月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7月16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若辰经济补偿金22515.80元;三、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若辰2024年防暑降温费720元;四、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若辰2025年1月至7月16日待岗期间生活费10452元;五、被申请人枣庄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若辰2022年至202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383.08元;六、驳回申请人董若辰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