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沈丹、王心雨与被申请人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1号和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8月工资共计5922.1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思雨与被申请人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8月工资共计6370.37元;三、被申请人海泽(枣庄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6370.37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其中: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