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号
(受送达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志诉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确认申请人刘志与被申请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于2025年5月7日解除;二、裁决被申请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经济补偿金61049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防暑降温费72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生活费7042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枣庄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带薪年休假工资2581元;六、驳回申请人刘志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