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飞滕诉山东润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4〕第26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4〕第2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5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报酬4827.87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980元;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75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