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调解仲裁 > 仲裁文书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4-03-26
分享到: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侯双龙诉你单位北京之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一楼立案庭)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之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双龙2022年10月至12月及2023年2月工资共计31590.52元;二、被申请人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双龙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共计24104.67元;三、被申请人北京之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双龙2020年2月至3月工资共计3000元;四、被申请人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双龙各种报销费用14111元;五、被申请人北京之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双龙报销费用293元;六、驳回申请人侯双龙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