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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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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吉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一楼立案庭)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吉敏2022年7月至12月及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共计31410元;二、被申请人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吉敏2020年2月至3月工资共计3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刘吉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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