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商鲲高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之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侯双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补发2022年10月、11月、12月,2023年2月、8月、9月、10月,共计7个月工资每月到手工资8046元,共计56322元;2、补发疫情期间2020年2月及3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月1500元,共3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4、垫付学生退费41800元;5、各种报销14404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10:3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仲裁庭(124室),联系电话:0632-3321513。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