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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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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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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吉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34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补发202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8月、9月、10月,共计9个月工资每月到手工资3490元,共计31410元;2、补发疫情期间2020年2月及3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每月1500元,共3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现依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122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仲裁庭(124室),联系电话:0632-3321513。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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