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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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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人仲案字〔2023〕第20

(受送达人:枣庄矿业集团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于振保枣庄矿业集团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家山分公司、枣庄联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劳人仲案字20232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6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劳人仲案字2023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枣庄联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延长一个月康复期工资7029.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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