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300号
(受送达人:山东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超、种传增、王慧东诉山东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30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6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3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马超工资7248元、支付拖欠申请人种传增工资5714元、支付拖欠申请人王慧东工资59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马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支付申请人种传增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慧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