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293号
(受送达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采苓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采苓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浩诉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采苓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29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6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2〕第2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1.7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940.54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忆果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工资1103.44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