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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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青、申请人袁利、申请人袁露露、申请人宗明哲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8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调解庭,联系电话:0632-319007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2〕第8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青拖欠工资8893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利拖欠工资8893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袁露露拖欠工资8893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宗明哲拖欠工资8893元;五、驳回申请人李青、申请人袁利、申请人袁露露、申请人宗明哲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