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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种芹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调解庭,联系电话:0632-319007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劳动报酬3365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剩余一倍部分24200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