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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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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种庆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调解庭,联系电话:0632-319007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劳动报酬4185.8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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