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公告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公告
(受送达人:陕西宝匙实业有限公司、城城
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陕西宝匙实业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白西峰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仲裁一庭,联系电话:0632-3313177)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陕西宝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20日劳动报酬173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陕西宝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73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