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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连续8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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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连续8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中区、滕州市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1390元调整为1470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由15.5元调整为16.4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13.9元调整为14.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市自2010年连续8年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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