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开展2024年度第五批次
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参保单位及伤病职工:
我市2024年度第五批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于9月份开始,现将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1.初次鉴定(需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且作出初次鉴定满1年)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4)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曾经作出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加重的,应当近期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和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康复期确认
1.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工伤职工有康复价值的诊断意见;
2.康复确认申请表(附件3);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4.《认定工伤决定书》;
5.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三)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旧伤复发争议确认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4.《认定工伤决定书》;
5.发生工伤时及旧伤复发后经治疗的有效的病历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五)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1.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提供认为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病历材料。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次鉴定
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资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3.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复查鉴定
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
2.提供上次鉴定结论书。
(三)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资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3.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有效供养关系证明。
三、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日—9月12日(工作日);
四、申报地点
市直:枣庄市市民中心人社专区19号窗口(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
区(市):请咨询区(市)人社局。
五、申报要求
(一)养老、工伤保险在市直参保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统一上报材料;
(二)养老、工伤工伤保险在区(市)参保的,因工伤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区(市)人社局;因病或非因工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报其养老关系所在区(市)人社局。申请鉴定材料由区(市)人社局初审通过后,再由区(市)局统一上报市局;
(三)请各区(市)、枣矿集团将初审通过的材料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9月20日前将所有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等报至市局。
六、即时申请鉴定(确认)
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申请康复确认、患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等情况的,认定完工伤后,可随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受本通知申报时间限制)。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
各区(市)人社局负责鉴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参加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现场鉴定时,请鉴定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医院检查的影像片子等到指定场所参加现场鉴定。
咨询电话:
市直:0632-3310017
市中:0632-3921796
薛城:0632-4495196
峄城:0632-7507725
台儿庄:0632-6639602
山亭:0632-8813209
滕州:0632-5502698
枣矿集团:0632-4081219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康复确认申请表
4、授权委托书
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