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社字〔2024〕58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中央、省驻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枣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人才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努力办成体现产业特点、具有枣庄特色、融合高新技术的竞赛活动,塑造“鲁班传人”职业技能大赛品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以市级、区(市)级竞赛为主体,以基层单位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竞赛包括枣庄市职业技能大赛和枣庄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市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枣庄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统一冠以“枣庄市‘鲁班传人’职业技能大赛”名称。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主办或者联合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重点领域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企业、中央驻枣企业、省属驻枣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九条 枣庄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各部门举办行业竞赛应当在全市统筹下有序开展。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的,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
第十条 拟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竞赛计划安排等进行遴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竞赛分类原则上对应国家级、省级竞赛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行业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级竞赛计划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
第十三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单人项目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双人以上项目决赛人数不少于10队。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单人项目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双人以上项目决赛人数不少于8队。国家级、省级竞赛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竞赛规模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确保竞赛规模、要求达到对应标准,保证竞赛质量。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如赛项竞赛规模、要求不能达到对应标准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并视情况采取取消比赛、降类或者从年度市级竞赛计划中剔除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竞赛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竞赛承办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竞赛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竞赛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规模较大的竞赛,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鼓励参赛单位结合技术工作文件举办赛前培训,提高选手参赛水平。
第二十条 市级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按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一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业务比武类竞赛可以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综合性竞赛可以设置1名总裁判长,负责指导培训、监督管理全体裁判员,对大赛执裁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竞赛可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竞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扩大赛事影响力。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竞赛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按需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选手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强化赛事激励作用。原则上可设置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者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并标注获奖名次,总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决赛人数的60%。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和二类竞赛个人第1名的职工选手,推荐申报“枣庄市技术能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授予“枣庄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竞赛规模小于规定人数的,不授予“枣庄市技术能手”称号。已获得“枣庄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不重复授予。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可按规定向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颁发流程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竞赛活动,竞赛组委会可向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执裁工作公平公正、未出现投诉举报的裁判,可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含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含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市级二类竞赛、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行业(系统)等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者,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鼓励各竞赛主办单位根据赛事项目、规模、成本给予承办单位适当办赛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符合竞赛奖励申报条件的,由获奖选手所在单位在获奖名单公布后3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奖励政策。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于当年申报,次年发放,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本级竞赛活动,监督竞赛计划实施,指导竞赛主办单位公平、公正办赛,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全国、全省重大赛事选拔参赛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实施竞赛全过程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竞赛计划申报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竞赛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鼓励以服务、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
第四十条 各行业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枣庄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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