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开展2024年度第四批次
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我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于7月份开始,现将提交申请材料等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单位委托书(见附件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5、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且上次鉴定满1年的可申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曾经作出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为伤情加重的,应当提交近期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伤残级别初次鉴定的,需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2、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还需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假期证明;
4、请将鉴定申请表按照表格提示填写完整。为方便送达鉴定结论书,请写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便于鉴定结论送达。请在鉴定申请表中写明申请事项,比如:申请辅助器具的,请注明辅助器具名称及编号;申请因果关系的,请注明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名称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资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
3、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复查鉴定的,提供上一次鉴定结论。
二、申报时间
2024年7月1日——7月8日(工作日);
三、申报地点
1、市直:枣庄市市民中心人社专区19号窗口(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
2、区(市):请咨询区(市)人社局。
四、申报要求
1、①养老、工伤保险在市直参保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统一上报材料;
②养老、工伤工伤保险在区(市)参保的,因工伤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区(市)人社局;因病或非因工需要鉴定的,相关材料应报其养老关系所在区(市)人社局。申请鉴定材料由区(市)人社局初审通过后,再由区(市)局统一上报市局;
2、供养亲属应提供证明供养关系的有效证件。
3、请各区(市)、枣矿集团将初审通过的材料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7月15日前将所有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等报至市局。逾期未报送的,市局不再受理,相关责任自负。
五、即时申请鉴定(确认)
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申请康复确认、患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等情况的,认定完工伤后,可随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受本通知申报时间限制)。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六、其他
各区(市)人社局负责鉴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参加现场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现场鉴定时,请鉴定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医院检查的影像片子等到指定场所参加现场鉴定。
咨询电话:
市直:0632-3310017、0632-3183696
市中:0632-3921797
薛城:0632-4495196
峄城:0632-7507725
台儿庄:0632-6639602
山亭:0632-8813209
滕州:0632-5503279
枣矿集团:0632-4081246
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康复确认申请表
4、授权委托书
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