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人社字〔2024〕48号
关于废止《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金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风险保险基金支出试点政策的通知》中“立即停止执行省内自行出台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支出项目”要求,经过对《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枣人社发〔2021〕5号 |
ZZCR-2021-0130001 |
2021年6月1日 |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