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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技工教育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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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人社函〔2024〕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技工教育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在技工教育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67号),在全省技工教育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枣人社字〔2018〕54号)《关于做好民办技工院校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字〔2021〕1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主体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区(市)属公办技工院校和技能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省属、市属公办技工院校的投诉情况公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公示全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投诉情况。

二、公示时间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末公示辖区内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投诉情况信息,公示信息同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将技工教育培训领域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作为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措施,作为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办学水平评估、年度检查、“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等工作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扎实推进按时做好公示工作。

联 系 人:徐帅    

联系电话:3317254

邮    箱:zzrsjzjk@zz.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技工教育

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4〕67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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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技工教育培训领域试行办学机构投诉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