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社办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
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力资源 枣庄市财政局
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号)及有关规定,发挥博士(后)青年人才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出站(基地)后在枣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以及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
第二章 博士后站(基地)补助
第三条 站(基地)项目补助。对新认定的工作站及基地(不含分站、分基地),凡在枣庄立项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优秀站(基地)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1人及以上,且有出站(基地)后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枣到企业工作的,确认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优秀站(基地)补助。
第三章 博士(后)集聚培育补助
第五条 博士(后)生活补助。对在枣庄缴纳社保、全职在枣工作、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35周岁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每人每年可享受1.8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对自2022年8月1日起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助,在站(基地)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2年;出站(基地)后留枣工作,符合企事业单位博士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购房补助政策。以上补助与其他市级人才类生活补贴就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科研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结项时分别给予5万元科研补助。
第七条 对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省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级支持政策1:1配套。
第四章 博士(后)补助申报
第八条 博士后站(基地)补助、博士(后)集聚培育补助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申报通知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博士后补助。
第十条 在枣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多次在枣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工作的博士,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补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博士(后)补助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编制博士(后)补助年度预算,部署博士(后)补助申报工作,对博士(后)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博士(后)补助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补助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规范真实,做好博士(后)补助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的各项补助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用人单位博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高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博士后创新创业补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各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加大博士后配套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枣人社办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