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社保发〔2023〕7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新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与服务,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就医和辅助器具配置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枣人社字〔2020〕108号)、《关于规范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枣人社字〔2020〕109号)、《关于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枣人社字〔2020〕110号)要求,经评估公示,确定新增以下机构为枣庄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履行对服务协议机构的管理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机制,实现对工伤医疗费结算及辅助器具配置的监控。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保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工伤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枣庄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