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147号
(受送达人:山东中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婷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147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6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劳人仲案字〔2023〕第14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中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工资7600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中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生活费3990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中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84.4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