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我市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2.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5.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8.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9.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以上材料1—2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3—7需提供电子版,8—10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三、监督检查时间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通知下达、资料收集、检查核验和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二)对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附件5)。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并视情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三)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区(市)要将核验结果共享至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各区(市)要将核验结果向社会公示。除公示核验合格企业名单外,同时要公示未开展经营业务、核验不合格、未参加核验和拒绝核验的劳务派遣企业名单,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参考和依据。
各区(市)请于3月13日前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账及工作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
5.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样本)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