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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二〇一九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社会劳动保险处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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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二〇一九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参保单位及个人申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文件,公布了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据此确定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26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6346元。职工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本单位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低于2019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2019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3269元至月最高缴费基数16346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为3269元。
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申报年度内申请退休(职)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以2018年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5449元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二、参保单位申报2019年度缴费基数时,应依据本单位及参保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如实填报2019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表一)、2019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表二),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填报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情况表(表三)、枣庄市医疗生育保险稽核情况表(表四)。
三、各参保单位应依据本通知在2019年7月31日前按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申报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缴费单位应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申报情况加大稽核力度,通过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职工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进行严格核查。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请社保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缴纳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申报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四、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现已开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缴费系统,上述人员可登录枣庄市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www.zzhrss.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的“职工社保缴费”模块,办理个人基本信息数据修改、费用缴纳、查询等有关业务;也可登录“枣庄人社”手机APP,进入“服务”的“职工社保缴费”,办理上述业务。
五、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促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邮寄工作,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以此次申报缴费基数为契机,继续做好参保人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加强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和维护,及时补充和修正。
六、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核定缴费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社保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附件:
1、2019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表一)
2、2019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表二)
3、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情况表(表三)
4、枣庄市医疗生育保险稽核情况表(表四)
5、承诺书
 
                        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枣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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