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17〕2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决定自2017年3月6日至4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及省厅交检用人单位。
(二)内容:各类用人单位2016年度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方法和步骤
(一)用人单位自查阶段(3月6日至3月15日)
在此阶段,各用人单位自行对照《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可到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所列内容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纠正。自查结束后,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在《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用人单位自查情况”栏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时提供。
(二)集中审查阶段(3月16日至4月28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及省厅交检单位进行集中书面审查。各区(市)根据各自管辖权限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应在此阶段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到人社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审查。
三、几点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同步开展。审查过程中,要将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充实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书面审查结束后,要对各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定。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参审。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在评先树优评价时不予通过审核。
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6日前将年度书面审查工作总结报市局劳动监察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审查地点:市中区龙头路76号
联系电话:3330539
附件:1、用人单位参审时需提供的资料
2、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时间安排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用人单位参审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
1、《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驻枣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凭据;
4、2016年底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当年办理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5、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2016年度新签、续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
7、裁减人员的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裁员方案报告;
8、使用的在校实习生、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
9、2016年度考勤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文或备案表;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分配(支付)制度、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备案函复意见;
11、2016年度工资发放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发放表,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工资分配方案;
12、向职工收取集资、押金收据存根;
13、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数、岗位数及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14、2016年度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个人帐户对帐签字凭据;
15、2016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清算表、社会保险申报表(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收据复印件、企业年金提取和支付情况;
16、2015、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含汇总表及所属单位报表)、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车间经费、生产成本、工会经费、其他应收款等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工资发放明细表;
17、2015、2016年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高于300%人员名单(列出相关人员“实际发放工资”、“缴费基数”、“实际发放工资与缴费基数差额”项目),2016年不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明细(内退、下岗、长期在外学习、外出务工、移交人员等),人员增减花名册及其工资额、缴费工资额、增减时间;
18、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报表;
19、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第四页)。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
1、《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
2、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2016年底全部人员花名册(含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
4、使用的在校实习生、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
5、2016年度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个人帐户对帐签字凭据;
6、社会保险申报表(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收据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第四页)。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7]21号)
附件2: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时间安排表
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劳动关系版)
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人事关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