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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养老保险科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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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根据《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枣政发〔2015〕1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界定
 (一)在原统筹试点期间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编制外人员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二)缴费基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有关规定,编制外人员档案工资调整至2014年12月,2015年后不再调整档案工资。缴费基数以参保人员2014年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的职务或职称(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欠缴之月时职务或职称),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调整情况,合理进行确定。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保流程
 (一)选择参保类型
 符合参保条件的编制外人员,需填写《编制外人员选择缴纳社会保险审核表》,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有单位管理的编制外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核定缴费基数
 选择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编制外人员,缴费基数由人事代理部门按照参保人员2014年12月时的职务或职称,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调整情况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社保登记转移
 对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对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时相应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待遇计发
 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退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求
 原统筹试点期间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直参保单位要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信息进行核实,人事代理部门要对编制外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缴费基数的申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原统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进行比对,做好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老办法”的衔接。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市编制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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