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22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新版企业职工退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企业职工退休证在原证式样基础上,对其中相关内容作了适当简化,删除了“出生日期”等内容,并强化了防伪技术处理。
二、企业职工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市、各单位不得自行翻印。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成本价集中采购,免费向退休人员发放,严禁向企业或退休人员收取费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四、企业职工退休证实行编号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职工退休证的填写,相关信息要与《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的内容保持一致,确保内容准确、字迹工整。有条件的企业可用机器打印。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放的企业职工退休证继续有效。
附件:新版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