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关于申报二〇一四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参保单位及个人申报2014年度(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人社厅鲁人社字[2014]296号文件公布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652元,据此确定2014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383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1913元。职工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2014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低于2014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2014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71元申报,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2014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为2383元。
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职)年龄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1元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二、201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采取与稽核相结合的方式,稽核、申报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或缴费票据;
2、2013年12月职工考勤表或2013年12月底在职职工花名册;
3、2013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3年1-12月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及2013年12月原始工资发放表或经代发银行确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以上材料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二份),审核后原件退回。
稽核、申报时应填写201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表一)、201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表二)、枣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情况表(表三)、枣庄市养老失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表(表四)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各参保单位应依据本通知在2014年7月31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未开通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参保单位,可先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开通。逾期不申报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促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邮寄工作,各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以此次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为契机,继续做好参保人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加强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和维护,及时补充和修正。
四、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提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附:1、201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2、201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3、枣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情况表
4、枣庄市养老失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