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社发[2011]96号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工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与市外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可参照执行。)
曾在我市国有(全民)企业兴办的小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办理。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1)。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在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在各区(市)、高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区(市)、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补缴纳入人员所在企业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我市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
(三)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四)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通知精神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七)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工作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方式
市直符合条件的补缴纳入人员,填写《枣庄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申报审批表》(附件2)向原企业(原企业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区(市)、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方式。
2、申报资料
(1)枣庄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申报审批表;
(2)申请纳入人员花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即日起开始受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申请,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二)审核公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一次性缴费
经批准的补缴纳入人员,按个人意愿选择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
(五)待遇核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准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发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
(六)纳入统筹
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七、工作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要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
附件1: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附件2:枣庄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申报审批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