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形成具有山东特点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是指事业单位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的特殊通道。
第三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要面向国内外,遵循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和“”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
(三)由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或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所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成员。
(四)获得金钟奖、梅花表演奖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奖项人员。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
(六)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标准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特聘人才范围,其中,县(市、区)确定的特聘人才范围须报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应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前就特聘人员条件、评议委员会构成、特聘工作程序、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与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条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均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二)组织评议。评议委员会对拟聘用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和聘用岗位。
(三)公示。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登记表》(附件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备案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未履行提前沟通程序或未按照规定的人才范围、程序组织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