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19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每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等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补贴。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批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批准建设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贴。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次年起享受运营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奖补。
1.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奖补。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新获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稳就业等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对参与重大战略并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贴。加大对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和出国研学。在省内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10万元补贴;赴省外或国(境)外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高端论坛、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进行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等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开公示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扶持重点,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向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部署年度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事宜。
第九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扶持项目,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扶持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报送工作报告或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市或省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请扶持资金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绩效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随《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调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发〔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