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来源: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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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838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和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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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来枣庄就业创业,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到枣庄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

(二)来枣首次自主创办企业全日制博士、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个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企业是指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均须在2018518日(含)之后。

第三条 发放标准。凡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期发放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连续发放3年。自主创企的,市财政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申请与申报。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在为其首次缴纳社保(以养老保险为准)的次月5日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4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经备案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保卡银行账号等原件及4份复印件。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我国驻外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受理和初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受理申报,核验证件真实性后,将原件退回申报企业。然后对申报信息逐条审核,并与社保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六条 复核和联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地通过初核人员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属自主创业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核首次创业情况及企业守法经营情况。

第七条 公示和反馈。对通过复核和联审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5日前在用人单位及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补贴发放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20日前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第八条 发放。每年年初,市、区(市)财政将补贴资金预拨至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足额发放。对区(市)需市级承担的50%就业补贴和全部创业补贴,由市财政预拨区(市),年末据实结算。

首次发放。对通过审核纳入补贴发放名单的申请人,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公示无异议的当月25日前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属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至申请人创办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定期发放。对已纳入补贴名单的申请人,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25日前查询其上月社保缴纳信息,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定期发放补贴,直至3年补贴期满。对未按时缴纳社保的,暂停发放补贴,待社保补交之后予以补发。对工作未满3年离职或停止经营所创办企业的,自离职或企业停业之月起停止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27日前将本地补贴发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30日前对各区(市)大学毕业生引进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于每年15日前汇总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交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与区(市)财政结算依据。

第九条 管理。(一)用人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纳入补贴名单的大学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对工作未满3年离职的,要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月向企业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离职情况,每月26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纳入补贴名单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每季度现场查看一次企业运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企业收支和缴税等经营情况。对停止经营或发生变更不再经营的,于每月26日前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对发现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人才、就业补贴政策及今后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518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3341282

滕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522927

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480659

山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823962

市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921717  

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756206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639970

枣庄高新区政工部,8695866

监督电话: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86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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