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来源: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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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8]37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和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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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才在枣庄安居乐业,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对在枣庄购买首套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下列人员给予购房补助:

(一)我市企业全职引进或在我市自主创业并入选国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以及枣庄英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考核评估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

(二)毕业5年内到枣庄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助。到企业就业的,须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且在枣庄为首次创业。同时,均需在就业或创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

本条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和购房时间均须在2018518日(含)之后。

第三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于每月30日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需提供《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一式4份;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原件及4份复印件。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经备案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4份复印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受理和初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受理申报,核验证件真实性后,将原件退回申报企业。然后对申报信息逐条审核,并与社保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五条 复核和联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地通过初核人员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属自主创业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查首次创业情况及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复核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复核人员名单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联合审查不动产登记情况。

第六条 公示和反馈。对通过复核和联审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5日前在用人单位及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购房补助发放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20日前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第七条 发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的名单后,协调本地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或惠才卡银行账号),并于每月27日前将资金发放票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对发现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人才补贴政策及今后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518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3341282

滕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522927

薛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480659

山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823962

市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921717  

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756206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639970

枣庄高新区政工部,8695866

监督电话: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86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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