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作者: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仲裁科 来源: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仲裁科 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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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动关系源头治理,有效监测、及时预警和快速调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我局制定了《枣庄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20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提升劳动关系治理效能,有效监测、及时预警和快速调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调处工作机制,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等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含义

本办法所指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是指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经济性裁员等方面可能引发或已经出现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情况,通过辨识和提取风险隐患信息,及时准确报告风险状态,提前进行预测预警,以便快速介入,高效调处,最大限度减少重大劳动关系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四、工作原则

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应遵循“及时、高效、合法”的原则。

五、监测范围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六、监测事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三)生产经营地址搬迁需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四)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出现纠纷,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五)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可能引发劳动者集体维权的;

(六)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需要裁减人员,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七)当月离职人数50人以上或离职不足50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10%以上,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八)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九)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十)出现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权利诉求引发的停工、怠工、堵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公共秩序的;

(十一)因劳动关系引发社会舆情关注,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二)涉及劳动关系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报告内容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涉及的监测事项详情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八、预警响应

用人单位出现本办法所列监测事项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填报《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用人单位速报表》(附件1),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用人单位的报告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监测预警、跟踪指导、信息报告等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24小时内,填写《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报告表》(附件2)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属于紧急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

九、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用工规模和生产经营特点指定1名及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调解员或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初步调处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调度室,负责本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协调监察、仲裁及时组织处理并向局负责人报告,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十、信息发布

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中所有相关信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发布。

十一、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瞒报等行为。对漏报、迟报、瞒报的,将依法实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用人单位速报表

2.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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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用人单位速报表.wps 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报告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