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1〕71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开展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评价的主体,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央企、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所在地参与评价。
二、实施步骤
(一)自评申报(7月31日前)。各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以下简称“两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至市、区(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
(二)组织评价(8月15日前)。市、区(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申报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三)满意度测评(8月31日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照两项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并将得分80分及以上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四)调查评估(10月31日前)。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共同进行终审。
(五)公示公告(11月30日前)。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被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享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38号)中的20条激励措施。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企业和工业园区要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评价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材料。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两项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取消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在两项标准出台前已被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选命名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对照两项标准组织开展复核评价,研究决定其复核结果,复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保留其和谐认定,低于80分的或者未开展复核的单位取消其和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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