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管理方式
工伤康复实行协议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通过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健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评价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二、基本条件
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为:
(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或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米左右;
(四)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五)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六)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七)遵守国家和省发改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八)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三、规范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康复机构,均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康复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康复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康复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附件2)、《医师信息登记表》(附件3)、《大型医用设备清单》(附件4);
7、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材料,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等。
(二)开展评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机构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通过协商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公示无异议的康复机构,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签订下年度服务协议,并安排人员完成康复机构同经办机构联网。双方签订的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管理的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安装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系统,配备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设备。不安装联网结算系统的,或安装联网结算系统未实现接口数据实时上传的视为主动放弃资格。
(三)本通知实施前的协议管理康复机构,经考核达标后协议管理资格和服务项目继续有效,经办机构可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因合并或分立、法人、执业地址、机构名称、医院级别等级、原核定的床位数等内容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后继续履行原协议。
(四)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协议管理康复机构,中止服务协议。
1、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性质恶劣的;
2、暂停结算期间未按要求整改、弥补漏洞、排除风险的;
3、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医疗事故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照的;
5、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等违规行为的。
同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康复机构3年内不再纳入工伤康复协议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协议管理康复机构申请截至2021年1月31日。
附件:
1、《枣庄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康复机构申请表》
2、《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
3、《医师信息登记表》
4、《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文件扫描件:关于规范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