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字〔2017〕3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精神,我市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64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6.4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4.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枣政字〔2016〕29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通过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